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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保安救火致残求赔偿遭拒 法院判物业赔12万余元

2020-09-16 19:00

小区外围商铺起火,物业保安杨大伯踹开店门进入扑救,落下十级伤残。当向物业、起火商铺谈赔偿时,两方推脱,杨大伯向法院起诉。

9月16日,记者从浙江丽水市云和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了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杨大伯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19年1月,63岁的杨大伯到云和某物业公司应聘,成为某小区保安。3月29日,他与其他保安在西门值班,位于小区外围近东门位置一家商铺起火,在物业公司安排下,杨大伯和同事赶赴现场。着火商铺玻璃门紧锁,杨大伯踹门进入,消防队也很快赶到。火扑灭后,杨大伯才发现小腿在救火时被划伤,经诊断为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右跟腱断裂、右胫后肌断裂等,住院期间起火店主送去慰问金500元。

经鉴定,杨大伯构成十级残疾,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他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因事发时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被受理。

工作没两个月,看病花了不少钱,休息误工更没了收入,杨大伯找物业公司和起火商铺,希望能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年初,杨大伯将物业公司、起火商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赔偿数额提出疑问,认为起火商铺属小区外围,不属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不应该赔那么多,且杨大伯住院己方曾垫付1.5万余元医药费。起火商铺的店主表示,杨大伯的救火行为是他的工作义务,不应要求商铺来赔偿,“杨大伯对破门风险没有合理判断,自己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杨大伯作为小区物业保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紧急情况出于本能反应踹碎玻璃店门,第一个冲进店内救火,为避免火势扩大争取时间。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既是一种履职的义务,也属见义勇为的“义举”,不存在过错,无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物业公司,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杨大伯收到物业公司指示救火,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不管着火商铺是不是在物业管理范围,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起火商铺是最直接受益人,商铺本应作出相应补偿。但在后期诉讼过程中,杨大伯表示只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大伯各项损失1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需再赔偿10.8万余元。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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