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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16年罕见的地产民告官:法院屡判地方政府违法却无果

2018-12-05 11:10

中房报记者 向军丨海南报道

“人生又有多少个16年?”站在檀香湾公寓小区大门口,看着高楼林立且又空荡荡小区,年过七旬的罗夫浩复杂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站立许久,抬头张望,不肯离去。
这个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的楼盘,是一个初具规模又被搁置多年的小区,最早是罗夫浩所在华琦公司拿的地。
让罗夫浩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命运和人生轨迹被这块土地紧紧缠住并从此改变,他前前后后拿到30多份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决内容基本一致,但是从来没有被执行,诸如:
地方政府将涉案土地进行招拍挂,被法院认定为“内定”、“存在串通情形”;
工程款债权抵偿土地出让金,又被法院认定“无法证明工程项目真实存在”;
土地管辖权移交,地方政府又对涉案土地的真实情况予以隐瞒;
……
事情原本并不复杂,但官司打着打着就复杂了,最终演变成一场旷持16年的官司,过程令人唏嘘。在最新的一份50多页、4万余字的行政判决书中案件被予以“全还原”。在大力倡导“诚信政府建设”,切实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大背景的今天,这起“非典型性”案例,具有深远的警示与现实意义。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调查发现,从2002年起,因名下200亩土地要被政府无偿收回,开发商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琦公司”)将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告上法院,官司一打就是16年。16年间,尽管争议土地自始至终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但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被地方政府违法出让,且盖起了数栋高楼。
被挡在小区门外的“地主”
涉案被查封的土地被建成了小区   中房报记者 向军 ⁄ 摄
“队长,那个老头又来了!”11月底的一天,罗夫浩再次前往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的檀香湾公寓(也称“海昌世纪花园”),他被值班保安挡在了小区入口处。
值班保安及保安队长不让罗夫浩进入小区,是因为他是“陌生的来访者”。实际上,这个初具规模且又被搁置多年的小区,最早是罗夫浩所在的华琦公司拿的地。
罗夫浩走到那里,都要随身携带两份行政判决书:一份是2013年5月海南省高院做出的,这是一份再审终审判决,判令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国土局为华琦公司换发盈滨半岛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一份是罗夫浩不久前收到的行政判决书,海口市中院判决确认被告海口市政府向第三人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颁发的002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海南省政府要求,2007年1月30日,澄迈县政府将上述涉案土地档案资料移交给海口市政府,自此该涉案土地由海口市政府管辖。2012年3月,海口市国土局为鑫铭公司换发了002259号和002260号国土证。
号国土证与澄迈县政府颁发给我公司名下的183号国土证,交叉重叠171多亩,这在最新的一份判决书中说得很清楚。”罗夫浩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也就是说,檀香湾公寓小区的用地,实际上是我所在的华琦公司的土地。”
记者了解到,上述涉案争议地块,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滨海西路。海南有“南有亚龙湾,北有盈滨岛”的说法,这块涉案争议地块毗邻省会城市海口的盈滨半岛,是海口西海岸“17公里黄金海岸线”的延伸区。
“过去,盈滨半岛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荒凉,并不为开发商看好。”罗夫浩告诉记者,随着海南房地产一波又一波的开发热潮,土地资源愈显稀缺,且盈滨半岛被海口市政府纳入“东优西拓”计划重点开发,成为海口“半小时生活圈”核心组成部分,这一区域开发变得炙手可热。
“民告官”始末
“本来海南省高院的这份终审判决,事情就基本结束了,但涉案土地在法院查封的状态下,又被换证到他人的名下,且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罗夫浩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华琦公司不得不将海口市政府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16年来,判决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堆了我一屋子,摞起来几米高”。
其实,梳理这宗地产商16年“民告官”案子,并不复杂。据海口市中院最近作出的“(2017)琼01行初518号”行政判决书,记录了整个官司的来龙去脉——
早在1995年11月,澄迈县土地管理局与华琦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地段面积为200亩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华琦公司。1997年6月,澄迈县政府为华琦公司颁发了183号土地证,颁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3334.82平方米(即200亩)。
但不到两年时间,澄迈县政府又作出9号处罚决定,要无偿收回华琦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华琦公司不服,提出申辩意见。1999年7月,澄迈县政府向澄迈县土地局下发相关文件,限定华琦公司必须在1999年10月1日前上马项目,逾期未上项目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1999年7月,澄迈县土地局向华琦公司发出《通知》,通知其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逾期再未上项目建设将无偿收回土地。此后,华琦公司继续向澄迈县政府申辩。罗夫浩解释称,因为政府原因,涉案地块没有达到“三通一平”,不具备开发条件。
2001年3月,澄迈县土地局、老城管委会在媒体上发布告知书,拟收回华琦公司的200亩土地使用权。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告知书发布后,澄迈县政府一直未就是否收回华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出决定或给予答复。
鉴于此,2002年12月,华琦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澄迈县政府履行“是否收回华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自此,罗夫浩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走上了漫长的16年抗争之路。
判决书:地方政府隐瞒真相
记者从相关判决书了解到,在反反复复的“官民拉锯”官司中,数十份判决书均以政府败诉。
“前前后后30多份判决书或裁定书,内容基本一致,就是后面判决部分,要么表述为撤销政府相关函,要么确认政府收地行政行为违法,要么是责令政府为我公司30天内换发土地证。”罗夫浩无奈地说,“政府明明知道官司不好打,却这样纠缠耗着官司,一打就是16年。”
就在2013年海南省高院作出“(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判决书后,罗夫浩决定将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等一并告上法院,并将鑫铭公司等3家企业作为第三人。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上述判决书上了解到,法院认定澄迈县政府在收回华琦公司名下的200亩土地违法,明知涉案土地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却于2002年7月将华琦公司名下的上述200亩土地中的171.2346亩使用权,违法出让给鑫铭公司,造成了“一地两卖”。
对于被告澄迈县政府“土地是通过正常的招拍挂,土地出让金是工程款债权抵偿形式”等说辞,法院庭审时,通过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印证、时间推算,认为“澄迈县政府在招拍挂之前已‘内定’鑫铭公司为竞得人,存在串通情形”。
在本案中,澄迈县老城开发区 “污水管道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显得尤其关键。按照澄迈县政府的说法,当时政府财力紧张,拖欠“污水管道项目”工程款,只能通过工程款债权抵偿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将上述涉案土地出让给鑫铭公司。
但蹊跷的是,在本案审理期间,“澄迈县国土局及澄迈县政府拒绝提交涉案排污管道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施工情况及工程款债权债务转让和工程款抵偿涉案土地出让金的审批凭证和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局及老城管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基本为复印件,而且证据之间的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无法证明老城排污管道工程的真实存在。
另外,上述判决书还载明,2007年1月,澄迈县政府将鑫铭公司涉案土地档案资料,移交给海口市政府。
2012年3月,澄迈县政府等在对海口市国土局就鑫铭公司换证问题所发的征询函进行复函时,明知涉案土地存在诉讼争议,却未将涉案土地的相关判决书和涉案土地权属被法院生效文书重新确认给华琦公司等情况如实告知海口市政府,而是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和出具内容不相符事实的复函。
判决书称,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国土局的上述复函行为,违背了诚信政府建设的原则,损害了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查封的土地盖起了高楼
小区除了保安看守,无人居住    中房报记者 向军 ⁄ 摄
海口市中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1月至今,上述涉案土地多次被法院查封,至今仍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虽然涉案土地被法院查封至今,但政府无视法律,为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致使土地被大面积开发。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上述判决书了解到,法院认为,在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被法院查封期间,本应保留土地现状,未经查封法院许可,不应作任何开发建设,以免损失扩大。但鑫铭公司却在涉案土地被查封的情况下,向澄迈县政府及其隶属的行政部门申请报建手续,澄迈县政府也依然给鑫铭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支持鑫铭公司的施工建设。因此,澄迈县政府和鑫铭公司明显无视法院的生效执行裁定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并非善意。
法院认定,由于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国土局对涉案土地争议情况一直隐瞒,未向海口市政府如实告知和说明相关事实,致使海口市政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鑫铭公司颁发了002260号土地证。但该颁证行为存在明显违法。
为此,海口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海口市政府向第三人鑫铭公司颁发的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002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出于尊重当事人,文中罗夫浩为化名)
编辑:liuya
标签:地产民告官,法院,地方政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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