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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回应房企海外发债收紧:防范风险 促进市场健康

2019-08-1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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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报记者 李燕星 北京报道

一切“稳”字当头。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城市规划与企业发展下一步部署此次发布会提出,要激发城市群新动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尽快研究提出加快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通过债转股、清理“僵尸企业”、完善预警机制等措施保证企业结构性去杠杆;聚焦房地产领域,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海外发债存在的风险。

加快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

城市群是我国创新要素集聚、人口密度高、产业竞争力强、经济效率最优地区。近年,我国城市群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城市群所在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哈长、北部湾等跨省区城市群建设正在蓬勃兴起、有序推进。

目前,“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19个城市群,承载了我国78%的人口,贡献了超过80%的国内生产总值。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城市群以10.4%的国土面积,集聚近40%的人口,创造了超过一半的国内生产总值。

房企也在城市群红利与严苛调控政策中寻找发展缝隙。比如,58同城、安居客在近日发布的《四大维度解析长三角引力——2019年长三角城市群楼市报告》中提到,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基础好,经济总规模大,人口众多,区域均衡发展较好,拥有成熟的经济优势,吸引众多房企在此布局。但较为严苛的调控政策也对房企投资造成一定影响。从土地成交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多选择宁波、合肥、杭州等二线城市布局。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城市群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城市群还未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利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机制尚不健全,个别城市群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

孟玮指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城市群发展,着力提升城市群功能,推动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更好发挥城市群对激发新动能、塑造新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是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二是研究提出加快成渝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举措,有序推动哈长、长江中游、北部湾、中原、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呼包鄂榆等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三是指导有关地方编制实施都市圈发展规划或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支持建设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四是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成渝城市群,它已经成为我国西部发展地图上的锚点。不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房地产开发规模上,2018年西部地区投资26009亿元,不及东部一半,同比增长8.9%,同样低于东部地区的10.9%。具体来看,2018年重庆投资规模大约是成都的两倍,成渝城市群其余地级市的房产投资低于500亿元,除成都、重庆外,总体增长率整体表现较好,一些城市增幅大于10%。业内人士认为,“成都、重庆带动下的城市群潜力开始释放”。这意味着,这一“锚点”的市场还有较多留白。

用发展型手段促企业结构性去杠杆

去杠杆稳增长目标不变,但结构性去杠杆与紧缩信贷不能划等号,也不能与企业部门资产负债率全面下降相混淆。

早在2016年,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就已发布,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结构性去杠杆有关要求;今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再次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进一步协调降杠杆与稳增长目标。

如何处理好“去杠杆”和“稳增长”的关系,新闻发布会上,孟玮介绍国家发改委将从三方面着手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一是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市场化债转股可以在降低企业负债的同时增加权益资本,见效快且对企业生产运营冲击小。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市场化债转股为企业提供了完善治理结构、清理资产、业务调整的良机,可以实现去杠杆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剥离低效无效资产、聚焦主业的有机结合。二是稳妥出清“僵尸企业”,它们无效占用大量金融资源,是企业部门负债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快出清,既有利于降低存量债务规模,也有利于释放金融资源用于支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下一步将推动完善覆盖全部国有企业法人的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既要防止高负债企业债务风险集中爆发,也要避免低负债企业的合理投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需要在去杠杆的手段选择上注重采用发展型手段。聚焦房地产行业,总体负债率高于其他行业。一个截面是,今年上半年,房企海外发债规模上涨,内地房企发行海外债93支,融资总额高达2430.5亿元,较去年同期上升4.8%,环比增速也较快。

国家发改委就此发布《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这意味着,房企境外发债所募资金的用途仅剩下“偿还旧债”。

对此,孟玮表示,“这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收紧发债,而是一种规范管理的举措。去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增幅较大,部分房企境外过度发债,募集外债资金用于偿还内债等,增加了外债风险。为此,我们在7月初印发《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流程、募集资金用途、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房企,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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