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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沈国军:法院应慎用“限高令”不能简单地“一限了之”

中国房地产网

2021-03-0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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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全球浙商总会执行会长、全球甬商总会会长、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将于3月4日在北京召开。


3月2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全球浙商总会执行会长、全球甬商总会会长、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今年两会将提交《关于法院应慎用“限高令”的提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陆续出台了惩戒“老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一系列有力举措。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执法单位尺度不一、乱用滥用、过度执行、片面追求执行效率、损害个别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此,沈国军建议:


一是根据案情惩戒适度,慎用“限高令”。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案件类型多样、对象复杂,“限高令”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一限了之”。建议法院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及不履行的情节轻重等情况,适度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杜绝乱用、滥用“限高令”的现象。


二是规范程序,完善告知沟通、信息核实、公示等环节。建议法院在实施“限高令”惩戒前,增加告知沟通、信息核实、信息公示等必需环节,避免因片面追求执行效果而导致的错误执行、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是加强司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防止误判错判。建议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尤其应在大数据比对核实、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提高效率,减少因系统问题、数据问题,造成对被执行人,甚至对非涉案公民的负面困扰。对于短期内难以依靠系统完成核实比对的,应增加人工审核确认,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维护好司法程序、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畅通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全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议尽早完善全国性立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范围、标准及结果,明确受理单位、受理流程、受理时限等。


五是落实法院的执法主体责任和赔偿义务。(何欣)

编辑: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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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两会 沈国军 防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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